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沈忠聖、聲請對於債務人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15號債 權 人 沈忠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祺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陳祺諠是否為債務人?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陳祺諠非背書人,亦非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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