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15號債 權 人 沈忠聖 債 務 人 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一、債務人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債權人提出票號YE0253638 之支票影本,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祺諠核發支付命令,支票發票人為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祺諠為公司法定代理人,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其並非自為蓋章於該支票上,自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債權人對陳祺諠之請求部分於法不合,不予准許,另債務人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林國旭,有本院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併與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