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6號
- 債權人
- 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俊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中關於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請求標的並其數量中請求金額,及請求原因及事實中價款總金額皆為「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柒拾貳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統一發票、存證信函金額72,072元未合)。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