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589號債 權 人 席德瑞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松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利旅館有限公司、林承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承莆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未列林承莆為本件債務人。 ㈡提出有華利旅館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之分期清償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