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789號債 權 人 隆美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出貨給何人?並釋明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為何有出貨單之原因理由。 ㈢提出桃園高鐵謝小姐為債務人公司之指定簽收貨物或服務之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