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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3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353號

債權人
林擷弘
債務人
鈞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若婕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提出支票(票號KN9711437)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系爭支票未載明對於票據金額支付之利息及其利率,此有支票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債權人請求利息之利率逾越年息百分之六以上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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