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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43號

債權人
九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青姝
債務人
長鴻興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附表1票號WHA3573676支票之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之記載為民國109年1月31日,本件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應予以核發支付命令。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3543號│├──┬────────────┬───────────┬───────────┬───────────┤│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108年12月31日 │62,593元 │109年1月31日 │WHA3573676 │├──┼────────────┼───────────┼───────────┼───────────┤│002 │109年1月31日 │146,063元 │109年1月31日 │WHA3573692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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