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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3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328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農嘉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楚蒼即太子玩具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王楚蒼個人設籍之住所經變更登記至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又債務人所獨資之商號太子玩具城營業址則位於臺南市新營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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