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46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黃金註
- 債務人
- 瀚升特殊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楊邵顯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張㦤心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7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張懿心」之記載應更正為「張㦤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聲請狀之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