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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5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500號

債權人
鈞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彌敦大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吳杰林現為彌敦大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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