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97號債 權 人 黃蕙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桂晶建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金龍」究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桂晶建材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陳明。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本件如 純依票據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11月1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退票日即109年11月02起算)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