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0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086號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 債務人
- 林旻修即順發立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叁仟柒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旻修即順發立企業社」於民國(以下同)109年6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伍拾萬元整,約定清償期間自109年6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4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共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借據約定周年利率分段機動調整應計利息,並約定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約定應繳息日或本金到期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餘欠金額加付依上開約定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照前開標準加倍計付加違約金,此均立有「約定書」及「放款借據」書面為憑。
㈡查債務人自109年8月15日起即未再依約繳付本息,聲請人迭經催討均苦無效果;嗣依『約定書』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事由明確,尚欠之本金餘額應視為全數提前到期且債務人應全數清償本案全部債務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等負擔。
㈢聲請人茲為簡化訴追程序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約定書、放款借據、繳息明細等影本各乙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708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旻修即順│自民國109年8│至民國110年 │年息1% │ │ │483735│發立企業社│月15日起 │3月27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10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1.98% │ │ │ │ │月28日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旻修即順│自109年9月1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3735│發立企業社│日起 │ │內部份,按上開│ │ │元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上部份,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收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