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2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27號
- 債權人
- 李順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家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張家豪」之記載是否有誤?(因狀附支票發票人為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而張家豪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家豪非發票人。若本件請求債務人欲更改為「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該公司設立登記於桃園市桃園區,本院無管轄權,先行確認是否仍有聲請之必要再行繳費)。若主張債務人為張家豪,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