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27號債 權 人 李順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家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張家豪」之記載是否有誤?(因狀附支票 發票人為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而張家豪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家豪非發票人。若本件請求債務人欲更改為「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該公司設立登記於桃園市桃園區,本院無管轄權,先行確認是否仍有聲請之必要再行繳費)。若主張債務人為張家豪,敘明請求之原 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