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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4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495號

債權人
郭金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色卡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三色卡實業有限公司業於109年1月13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02458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提示日為108年7月24日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依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為108年11月29日,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08年7月24日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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