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6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615號
- 債權人
- 鄭翰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柳韋如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具有受委託商號之貨物代銷暨管理委託契約書影本。(因債權人所提出貨物代銷暨管理委託契約書受委託商號為空白。)㈡提出債務人向麗富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進貨207,500元之釋明資料。㈢提出債務人經銷期間販售產品領走貨款,加自用產品金額共1,087,054元之釋明資料。㈣請求利息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