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8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822號
- 債權人
- 葉光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霆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顧芮萍是為債務人霆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抑或為債務人?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未敘明清楚,又請求原因事實內載明「債權人持有債務人霆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顧芮萍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3張…」(惟顧芮萍僅為霆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發票人,應具狀更正債務人及請求原因事實欄)
㈡台端附表編號2-票據號碼UW0000000之發票日應為民國105年10月31日,台端誤繕為105年10月30日,應具狀更正。
㈢台端所聲請3紙支票(票據號碼:UW0000000、UW0000000、UW0 000000)中,僅有提出UW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未見、UW0000000、UW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如有,應提出予本院審核。又台端附表內未載明3紙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應具狀補呈。
㈣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霆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6年3月17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12726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㈤請就上述情形,於更正後,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