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220號債 權 人 津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東發 債 務 人 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皇瑞 人 一、㈠債務人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負擔。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依卷內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為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詹皇瑞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尚難謂詹皇瑞有共同發票之意思。至債權人另檢附之銷貨單資料,其交易對象均為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而非詹皇瑞個人。是債權人對詹皇瑞之請求並未釋明,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二項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債務人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