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8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834號
- 債權人
- 正豐泰煤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潘翰燕
- 債務人
- 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皇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狀記載債務人積欠債權人貨款,約定清償期限為「109年11月26日」,依前開法條規定,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始得請求遲延利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清償日前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