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8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886號
- 債權人
- 劉德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泰鋒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人?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監察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
㈣聲請狀末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㈤陳報債權人之代理人姓名、住所地址及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