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886號債 權 人 劉德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泰鋒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人?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監察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匯款收據影本) ㈣聲請狀末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㈤陳報債權人之代理人姓名、住所地址及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