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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 當事人
    活力康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069號債 權 人 活力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杜志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簽約時仍未成年,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資料( 本件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簽訂契約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㈡提出債務人杜志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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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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