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069號債 權 人 活力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杜志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簽約時仍未成年,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資料( 本件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簽訂契約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㈡提出債務人杜志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