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565號債 權 人 協和環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麗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支付命令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70,000元?因依臺端所提出之存摺影本所示,匯款金額共新臺幣170,030元。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又台端未提出聲請狀繕本 ,請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㈡台端如有借款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通訊軟體等),請一併提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