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債 權 人 李明珊 債 權 人 左啟聖 債 權 人 林千甯 債 權 人 李美勳 債 權 人 李錦香 債 權 人 李耀程 債 權 人 李榮哲 債 權 人 樂晨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李明珊」是否為本件之債權人,若否,請具狀更正之。若是,請求之聲明為何?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㈢確認債權人李美勳姓名究為「李美勳」或「李美勲」?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 ㈣提出債務人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9812601號)之最新公司及公司名稱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提出債權人左啟聖請求超過299,800元部分之相關釋明資 料(查狀附匯款申請書金額僅299,800元)。 ㈥提出債權人樂晨綠能有限公司、李榮哲得以各對債務人請求20萬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