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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明珊

  • 當事人
    李明珊左啟聖林千甯李美勳李錦香李耀程李榮哲樂晨綠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債 權 人 李明珊 債 權 人 左啟聖 債 權 人 林千甯 債 權 人 李美勳 債 權 人 李錦香 債 權 人 李耀程 債 權 人 李榮哲 債 權 人 樂晨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李明珊」是否為本件之債權人,若否,請具狀更正之。若是,請求之聲明為何?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㈢確認債權人李美勳姓名究為「李美勳」或「李美勲」?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 ㈣提出債務人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9812601號)之最新公司及公司名稱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提出債權人左啟聖請求超過299,800元部分之相關釋明資 料(查狀附匯款申請書金額僅299,800元)。 ㈥提出債權人樂晨綠能有限公司、李榮哲得以各對債務人請求20萬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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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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