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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

債權人
李明珊
債權人
左啟聖
債權人
林千甯
債權人
李美勳
債權人
李錦香
債權人
李耀程
債權人
李榮哲
債權人
樂晨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㈡確認「李明珊」是否為本件之債權人,若否,請具狀更正之。若是,請求之聲明為何?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㈢確認債權人李美勳姓名究為「李美勳」或「李美勲」?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㈣提出債務人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9812601號)之最新公司及公司名稱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㈤提出債權人左啟聖請求超過299,800元部分之相關釋明資料(查狀附匯款申請書金額僅299,800元)。㈥提出債權人樂晨綠能有限公司、李榮哲得以各對債務人請求20萬元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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