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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1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0144號

債權人
張豪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政俊紙業有限公司、林彩鑾即林彩慧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政俊紙業有限公司業於109年4月30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23938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或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林彩鑾即林彩慧」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表明其為背書人)。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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