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21號
- 債權人
- 郭民達
- 債務人
- 辰龍旺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肆萬玖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