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王貴鋒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馥品大飯店有限公司、合盟科技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馥品大飯店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合盟科技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之法定代理 鄒政樺 債 務 人 鄒政 債 務 人 陳照美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鄒政諭」之記載應更正為「鄒政」。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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