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8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31號
- 債權人
- 陳永旺
- 債務人
- 成得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家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經本院裁定補正「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經債權人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提出陳報狀。惟查,本件係以借款關係請求,並聲明以債務人成得精密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為借款依據,雖債權人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提出陳報狀,惟其陳報狀並未釋明得請求自支票退票日按年息百分之六起算利息之依據,故本件應適用民法法定利率之規定,是以債權人逾法定利率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