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25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債務人
- 資櫻數位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凱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00627157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88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900617097、0900617991、0900618069、0900618755、0900618808、0900618955、0900618961、0900618962、0900618967、0900618976、0900 619085、0900619131、0900619136、
0900627157、09 00627165、0905776271。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