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193號債 權 人 博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生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納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華納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請求標的金額95,177元是否有誤?(因95,177元已包含 裁判費1,000元,此金額1,000元已屬重覆聲請,已在請求標的㈡目前督促程序500元由債務人負擔就已列此筆費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