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93號債 權 人 博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生財 債 務 人 華納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稜澐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納 物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肆仟陸佰柒拾柒元整,經查債權人所請求租金僅為新台幣玖萬肆仟壹佰柒拾柒元,其餘請求金額為本件督促程序費用,債權人不得重複請求,應予以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