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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36號

債權人
同好企業有限公司清水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李節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莨兆汽車修配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莨兆汽車修配廠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莨兆汽車修配廠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10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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