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47號債 權 人 邱重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睿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王睿煜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影本發票人為鼎煜企業有限公司不相符,如欲變更債務人為公司,請補其公司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