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563號債 權 人 林炳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煜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內漏列債務人鼎煜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補呈。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㈡提出債務人鼎煜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