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55號
- 債權人
- 張耀棠
- 相對人
- 柏諭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柏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肆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5655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8年3月15日│100,000元 │108年3月15日│AM2086642 │├──┼────────────┼───────────┼───────────┼───────────┤│002 │108年3月31日│384,150元 │108年4月22日│TNA4766735│├──┼────────────┼───────────┼───────────┼───────────┤│003 │108年3月31日│101,100元 │108年4月22日│TNA4766736│├──┼────────────┼───────────┼───────────┼───────────┤│004 │108年3月31日│241,090元 │108年4月22日│TNA4766737│├──┼────────────┼───────────┼───────────┼───────────┤│005 │108年3月15日│84,725元│108年4月22日│TNA4766766│├──┼────────────┼───────────┼───────────┼───────────┤│006 │108年3月15日│194,235元 │108年4月22日│TNA4766767│├──┼────────────┼───────────┼───────────┼───────────┤│007 │108年3月22日│236,600元 │108年4月22日│TNA4766768│├──┼────────────┼───────────┼───────────┼───────────┤│008 │108年3月30日│352,700元 │108年4月22日│TNA4766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