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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5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06號

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廣角生活研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柒拾叁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廣角生活研發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07863821,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8173元,專案補償款31296元,共計新臺幣59469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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