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5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07號
- 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銘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林岱怡
- 債務人
- 明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明視科技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06380632,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36700元,專案補償款19650元,共計新臺幣56350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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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