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638號債 權 人 友利得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狀頭為「支付命令聲請狀」,然請求事項載明「請准聲請人於供擔保後,將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1,296,105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請確認本件請求究為 「支付命令」抑或是「假扣押」?如欲聲請支付命令,應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⑵更正請求事項(如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請求利率等),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