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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6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638號

債權人
友利得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狀頭為「支付命令聲請狀」,然請求事項載明「請准聲請人於供擔保後,將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1,296,105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請確認本件請求究為「支付命令」抑或是「假扣押」?如欲聲請支付命令,應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⑵更正請求事項(如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請求利率等),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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