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397號債 權 人 戀愛生活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群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俤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吳俤「瑤」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吳俤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於離職後三年內任職於與債權人公司同等性質工作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麗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