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1號債 權 人 聿磊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定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麗橋生技有限公司、陳建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聲請狀所示,債務人陳建勳住居於高雄市,麗橋生技有限公司設立於高雄市,均非屬本院之轄區,揆諸首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