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114號債 權 人 陳威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晴洋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債務人晴洋行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59條規定,債權人於本案似不得同時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