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119號
- 債權人
- 力弘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立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紅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支票號碼7883596之支票影本。
㈡提出支票號碼7883596之支票被債務人陳紅圭兌領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轉入帳號資料有陳紅圭戶名或支票背面有陳紅圭之背書)。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