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296號
- 債權人
- 恩旺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尚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紅金豆貿易有限公司、李龍生即金田飾
品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蔡尚橙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金田飾品行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發票或收據)。
㈣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㈤確認紅金豆貿易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㈥確認債權人究為「太冠」或「恩旺」或「昶緯」?依客戶對帳單抬頭有這三家公司,並說明三家公司關係。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