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296號債 權 人 恩旺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紅金豆貿易有限公司、李龍生即金田飾品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蔡尚橙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金田飾品行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發票或收據)。 ㈣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㈤確認紅金豆貿易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㈥確認債權人究為「太冠」或「恩旺」或「昶緯」?依客戶對帳單抬頭有這三家公司,並說明三家公司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