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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尚澄

  • 原告
    恩旺貿易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紅金豆貿易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296號債 權 人 恩旺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紅金豆貿易有限公司、李龍生即金田飾品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蔡尚橙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金田飾品行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發票或收據)。 ㈣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㈤確認紅金豆貿易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㈥確認債權人究為「太冠」或「恩旺」或「昶緯」?依客戶對帳單抬頭有這三家公司,並說明三家公司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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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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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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