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296號債 權 人 恩旺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紅金豆貿易有限公司、李龍生即金田飾品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紅金豆貿易有限公司及金田飾品行各自積欠債權人之貨款為何?及欲對兩債務人各自請求之金額及利息為何?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紅金豆貿易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9月12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4979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