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6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00號
- 債權人
- 吳朝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健得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9年3月20日。
㈣確認債權人是否有誤?(與狀附客戶請款單支票抬頭及匯款帳號均為國振社企業有限公司不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