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73號債 權 人 林佩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磐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兩造為僱傭關係之相關釋明文件(諸如契約書等)。㈡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確認陳祈樺是否為債務人,抑或僅為磐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為債務人,並應釋明其請求依據暨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