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53號
- 聲請人
- 賴美月即廖瑞盟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狀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未載有本件聲請之台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請具狀陳明系爭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