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4號聲 請 人 九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宇倫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述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受款人是否已收受系 爭支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