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聲 請 人 勇一機械傳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煇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2648412號)是否有英文字母?(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符)如有英 文字母,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