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劉娣箏
- 原告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06號聲 請 人 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娣箏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聲請狀末之印文(公司大小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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