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06號聲 請 人 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娣箏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聲請狀末之印文」,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寄存送達於北屯派出所,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